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高等继续教育学院 公开学院 人工智能与电子竞技学院
学生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退费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的规定,结合学院办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退费,是指学院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学费、住宿费及考试费等的活动,包括成人学历教育、公开学院、自考相沟通(二学历)和社会助学、培训的学生退费。
第三条 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交申请离校之日起计算。报到注册日是指学院通知的开学报到时间。
第二章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的退费
第四条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的退费计算如下: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全额退学费。
1.学生于报到注册日前(含注册当日)申请退学的;
2.因所招班别的人数较少,不能开班的;
3.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提供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二)学生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等情况申请退费的,按学生在校时间计算退费。
退费金额=每学年学费÷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月数从报到注册日算起,一个月按30天计算,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三)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不予清退。
第三章 公开学院和培训学生的退费
第五条 公开学院和培训学生学制按学年度收学费的退费计算如下: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全额退学费。
1.学生于报到注册日前(含注册当日)申请退学的;
2.因所招班别人数较少,不能开班的;
3.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提供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4.报到注册日后15天内,因以下原因之一申请退学的学生:
(1)未入读申请退学的;
(2)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
(3)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签证资料);
(4)学院相关部门提供确定不符合入学的书面资料,被强制退学的。
(二) 学生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退学等情况申请退费的,按学生在校时间计算退学费,具体标准如下:
1.退费金额=每学年学费÷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月数从报到注册日算起,一个月按30天计算,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2.中途插班缴费的学生,退费标准和月数与报到注册日前缴费的学生一致。
3.春季插班生退费金额=每学期学费÷5(个月)×(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从春季报到注册日算起,一个月按30天计算,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4.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不予清退。
(三)校内或合作物业方住宿费退费标准参照上述学费退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培训学生学制按学期或不足半年收费的,退费金额如下: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全额退费。
1.学生于报到注册日前(含注册当日)申请退学的;
2.因所招班别人数较少,不能开班的;
3.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提供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二)除上所述情况之外申请退费的,按学生在校时间计算退费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1.退费金额=实际缴费金额÷实缴费周数×(实缴费周数-已上课周数),已上课周数从报到注册日算起,一周按7天计算,未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2.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不予退还。
(三)校内或合作物业方收取的住宿费退费标准参照上述学费退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自考相沟通(二学历)和社会助学班学生的退费
第七条 自考相沟通(二学历)和社会助学班的退费如下。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全额退费:
1.学生于报到注册日前(含注册日)或生成学籍前申请退学的;
2.因所招班别人数较少,不能开班的;
3.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提供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二)学生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退学等原因申请退费的,所缴学费按学生在校时间计算退费金额:
退费金额=每学年学费÷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从报到注册日算起,一个月按30天计算,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三)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不予清退。
第五章 学生报考费的退费
第八条 学生单次报考时,出现重复缴费及因不可抗力等不能组织考试的可全额退费,其他情况缴费后概不退报考费。
第六章 退费手续及办理时间
第九条 退费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或相关物业方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和凭证,包括: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收费票据等相关资料。学费和校内住宿费退费审批手续完成后交至学院财务办公室办理;校外住宿费退费申请手续完成后交到相关住宿物业方办理。
第十条 学院财务办公室或相关物业方自收到无误的退费资料后,5-7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遇节假日顺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生对退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核查,学院财务办公室或相关物业方应在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回复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生退费管理办法》
(高教〔2022〕2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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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30日